2017年4月4日 星期二

我是孤兒,司法不公,欺負孤兒 3

我是孤兒,司法不公,欺負孤兒 3

我舊名石光皙、石文虔,現名石千鈺,民國52616日生,從小是孤兒在私立義光育幼院長大。101年、103年及104年,我因身世之謎及懷疑自己生雙生子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民事起訴及刑事告訴,目前皆無果。

1031222日與1041016日檢察署發文公文,公文所述部分內容與我檢送之陳報狀及我1031125日、10456日、104626日、104819日法庭陳述是有所出入的。附圖公文兩旁字跡為我本人所寫所改。附上1031222日北檢治秋103他字7903字第86890號函及1041016日北檢玉化104他字1810字第70697號函參考。

另外,1031222日及104116日檢察署發文公文意指我重申告及臆測,檢察署未傳兩案對造人,就草率給予簽結、結案,是否為臆測檢察署檢察官至少應傳喚兩案對造人與告訴人同時出庭說明原委。才是公正公平合理的審判。104年他字2808號昃股檢察官告訴人及對造人皆未傳,104527日也草率給予簽結。

106123日告訴狀4550面內容加附件計392張、10629日告訴狀3張加附件計318張、106222日告訴狀3張加附件計460張,同日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樓政風室給余主任本人收件告訴狀3張加附件計466張。106313日告訴狀19張加附件計585張,同日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樓政風室給林小姐收件聲請狀2張加106313日告訴狀19張及10636日法務部檢察司發文公文計22張。原為106年度立字2021號宿股,轉給106年度他字1891號藏股連告訴人民女石千鈺女士傳都未傳就以平信寄簽結結案公文給本人。

因此,106222日再次遞告訴狀,106313日本人親洽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問訴訟輔導室鄭小姐得知案號為106年度立字3971號宿股。106329日本人電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訴訟輔導室主管楊先生問他327日寄件113張信件是否已閱,他答原封未拆,已轉給檢察官,電話裡告知本人案號為106年度他字3364號玄股,要本人自行詢問玄股承辦單位,同日電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玄股,是書記官小姐接得電話,她告知已寄簽結結案公文給本人。此次仍為連告訴人民女石千鈺女士都未傳就以平信寄簽結結案公文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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